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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文署名缺失引发纠纷

1999-10-1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郑直 我有话说

尹凤庭是井冈山某厂干部,爱好文学创作。去年底,他将8年前写的一篇获奖作品《苦柚》重新抄录投给《新民晚报》,刊发后不久即有读者反映该文系抄袭小学语文课文。尹闻听大惊,赶到附近学校借来课本一看,他所“抄袭的文章竟是自己几年前创作的作品。此后,尹与课本的出版单位——人民教育出版社取得联系,补签了著作权使用合同,并在中国版权中心的调解下得到经济赔偿。

调查发现,现行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教材,尤其是小学语文教材中,没有作者署名的课文占绝大多数,由此衍生的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已诉上法庭,诉讼标的达几十万之巨。

人民教育出版社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基础教育教材出版单位,一些教材的年印数可高达1千多万。该社法律处袁处长告诉记者,教材的署名缺失问题主要集中在小学语文教材上。因中学语文教材选用名家名著的比例较大,找作者也相对容易。而小语教材要求较为特殊,选编较为困难,故现用课本中一些课文的资格甚老。《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对教材的著作权不很明确,因此大都没有署名,而今想署名和付稿费又很难找到原作者,目前语文教材中没有作者署名的课文尚有几百篇,为此他们曾登报吁请作者和出版社联系。至今已有几十名作者和出版社取得联系,一些补签了使用授权协议,当然也有协商不成诉诸法律的。北京现行小学语文教材的主编宁德琮也说,她从1959年开始就陆续从事小学语文教材编写工作,一直到1992年着手编现行教材时,著作权意识仍很淡薄,因此小学语文课本中大多数文章都没有署名。现在,他们已在每一册语文课本上留言恳请各位作者与他们联系,并在再版时署上已知作者的名字。

袁处长说,计划经济时期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教材的著作权问题,因此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1985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规定编入教材的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后来颁布的《著作权》法对于稿酬如何支付也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版权中心的来先生曾代表版权中心处理了尹凤庭对人教出版社的投诉,他认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对此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态度是十分积极的,很多作者包括尹凤庭在内也很通情达理,但教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其著作权归属的历史沿革也较复杂,教材又不可能因出现著作权纠纷而停用,因此对纠纷的处理需格外谨慎。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桥对该问题发表了如下的看法:1985年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尽管规定编入教材的文章可不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同时规定了应事先征求作者有无修改意见,并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向原作者赠送样本,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可见在《著作权法》实施之前,作为课文使用的作品的署名权还是应该得到尊重的。而在《著作权法》颁布后,课本中使用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在目前的法律构架中显然已经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刘洪桥同时认为,教育出版部门不能以其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问题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各民事主体也理应适时调整自己的法律观念,及时根据新的法律重新审视原有行为的现实合法性。《著作权法》已经实施8年了,如果一些部门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部门仍然延续着原有的作法实施侵权,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目前,课文作者享有著作权已被各方明确,但著作权人的权益应如何体现仍是看法不尽一致的问题,本报将对此做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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